婚外恋“爱情承诺”法院不予保护
发布时间:2017-05-19 17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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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先生与魏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,双方均有配偶。潍坊私家侦探:在工作中,二人的关系非常密切。2003年3月4日,魏女士为张先生书写了“爱情承诺”,内容为:魏女士因购房从张先生
那儿拿走3万元人民币,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,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,无需归还,保证相亲相爱。如果提出离开他,需偿还3万元。
双方最后还是产生了矛盾。张先生起诉到法院,要求魏女士返还3万元。魏女士否认拿过钱。她认为张先生要求她写承诺书是为了长期控制她。如果分手,也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。诉讼中,张先生提交了他与魏女士对话的录音?熏魏女士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张先生。
法院认为,录音可证明魏女士拿过钱。张先生与魏女士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交往过密,有悖社会公序良俗。因此,魏女士的“爱情承诺”不应保护。但在本案中,考虑到事实和公平原则,魏女士应归还欠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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